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券商“三面”出手锚定存量资产盘活

      资产证券化市场再被推至聚光灯下。5月25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盘活存量资产扩大有效投资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向社会发布,《意见》提出,积极探索通过资产证券化等市场化方式盘活存量资产。为对政策要求进行分解执行,6月30日晚,上交所于发布《关于进一步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支持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助力企业盘活存量资产,畅通投融资良性循环。

  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的专家表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可从资产、企业、市场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同时,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心服务机构,证券公司将借此迎来业务增长。

  推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

    券商将迎业务增长

  数据显示,2022年上半年,全市场共发行506单企业资产证券化产品,发行总规模为4822.37亿元。从基础资产类别来看,发行规模排在前三位的分别是融资租赁债权、企业应收账款、供应链应付账款,三者合计发行规模占比超过60%。

  银河证券创新融资部负责人于晶晶对《证券日报》记者表示,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在经历试点阶段、常态发展阶段后,近年来在各项政策支持下进入快速发展阶段,总量稳步增加、品种更加多元。

  针对监管提及的发挥资产证券化市场功能,中金公司投资银行部固定收益组联席执行负责人、董事总经理贾舟祺在接受《证券日报》记者采访时认为,证券公司作为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直接参与者,可从资产、企业、市场三方面积极发挥作用。

  贾舟祺认为,在监管指导下,依托自身的专业能力,证券公司能够发现、整合优质资产,通过完善的交易结构设置,充分发挥资产信用进一步盘活企业存量资产,提高资产周转效率,从而助力实体经济效能提升。同时,证券公司作为深入参与企业融资服务的机构,需敏锐捕捉企业需求及融资痛点,并运用专业能力、综合监管要求与市场偏好合理设计产品结构,创新性可持续地为企业发展引入资金活水。此外,证券公司要积极培育多元投资者,提升ABS市活力。

  “《通知》从行业主体、资产类型、资金用途等多维度创新拓展了资产证券化盘活存量资产的方式,并配套多项支持举措,这将进一步推动资产支持证券的发行。”贾舟祺认为,在此过程中,作为资产支持证券发行的核心服务机构,证券公司将迎来业务增长。

  贾舟祺表示,从行业主体看,明确鼓励支持金融资产投资公司、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等展开证券化融资,同时还鼓励民营企业、中小微产业企业融资,此举或可增加未来证券化产品的潜在发行主体。

  “从资产类型看,在以往证券化发行实践基础上,除继续明确应收应付账款、融资租赁、小额贷款、基础设施及商业物业不动产等资产持续发行外,还新提出知识产权转让形成资产,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股权资产,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不良资产收购、实质性重组等方式形成的资产等多种新型基础资产类型。”贾舟祺表示,预计未来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基础资产类型范围有望进一步扩大。

  券商展业新思路

    多方面发挥专业优势

  《通知》的推出为证券公司展业带来新思路。

  在贾舟祺看来,未来,证券公司可围绕《通知》中的重点领域、重点区域和重点企业作为首要发力点,结合企业服务情况,充分发挥证券公司专业优势,提升盘活存量资产的质效。

  于晶晶表示,在重点领域方面,未来,券商可在监管指导下,进一步探索目前发行规模较小但潜力巨大的基础资产类型,如类REITs、保障房等,寻找资产证券化业务新的增长点;同时,积极落实国家宏观战略和产业政策,深入挖掘优质资产,丰富市场业态。

  在重点区域方面,于晶晶表示,对于政府债务率较高、财政收支平衡压力较大地区的企业,证券公司可帮助其利用自身优质存量资产,因地制宜地开展证券化融资。

  此外,在重点企业方面,发掘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不良资产证券化项目增长点。未来可进一步关注AMC旗下的不良资产,助力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盘活不良资产,加大不良资产处置核销力度。

  “可积极响应京津冀协同发展、长江经济带发展、粤港澳大湾区建设、长三角一体化发展、黄河流域生态保护和高质量发展等区域重大战略,加强相关区域企业对资产证券化产品的认知,进一步提升相关企业的发行意愿。” 贾舟祺如是说。

  此外,贾舟祺提到,要主动挖掘优质中小微产业企业,优质PPP项目企业,以及拥有新型基础设施和高精尖产业专利权、商标权等的高新技术企业的资产证券化融资需求,依托证券公司的专业能力和产业理解,创新性地化解相关企业的资产证券化融资问题。

  于晶晶表示,相比其他金融产品,资产证券化业务具有业务链条长、参与主体多、交易结构复杂、涉及专业领域广等特征,投资者只能依赖于中介机构尤其是券商的专业能力与信披文件做出投资选择。因此,在资产证券化业务开展过程中,证券公司应在尽调阶段提升对基础资产质量的识别能力;在产品设计阶段做好投资者权益保护机制安排;在产品发行阶段提升信息披露效率、效果;在存续期严格履行管理人职责,加强信息化建设,建立完备的存续期管理系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进一步筑牢展业基础,防范市场风险漏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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